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天网工程运营维保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32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运营商当地分公司A供应商以240万元的价格中标,A供应商迅速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完成履约。但在专家组验收时,专家组成员没有一个人敢签字,原因是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但供应商的实际履约情况并非如此。A供应商接到验收不通过的通知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如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应当是全新的。根据项目所需,该项目没有800万预算根本没法做,一定是招标文件有问题。
当地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了解后发现,该项目采购人本意是沿用之前的设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用了该项目之前的采购文件作为底版进行修改调整,忘了将“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这一条款去掉。采购人、A供应商向财政局表示是采购文件错误造成的,采购人同意A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履约。采购人和A供应商均向验收组提供了说明,但验收组专家依然无人敢验收通过。
随后,A供应商向财政局提出放弃合同、拒绝履约,但是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告诉A供应商放弃履行合同的后果:不仅该分公司将被禁止在全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A供应商的省级总公司、全国总公司均将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了解到相关法律要求后,A供应商不得不忍痛按照要求履约,这意味着A供应商在该项目上至少亏损600万元。
问题引出
1.采购文件错误,供应商可以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约吗?
2.分公司被禁入政府采购,总公司还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林柳枝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经过法定的程序产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均不能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全新的产品,供应商就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约,验收小组也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组织验收。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都应当对采购文件负责,确保采购需求合理、采购文件正确,采购文件的内容与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相关,供应商投标前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内容,必要时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询问或提出质疑。项目进入履约阶段,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约。
问题二: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指出,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其效力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本案例中,A供应商选择亏本按照要求履约,是非常明智的,这样才能避免影响其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